各相关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规范,提高教学质量,学院修订了《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听课、评课制度》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2.听课、评课制度(修订)
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5年4月21日
附件1: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院成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以评教、评学、评管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评管是对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院领导、教务处处长、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各系部主任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担任。设立常设机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副处级建制),设若干教学督导组,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工作。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科研型教师4名,聘专职教学督导员若干名。
各系(部)成立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有总支书记、副主任、兼职教学督导员、教学秘书、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日常事务由教学秘书负责。
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考核。
第五条专职教学督导员由院长聘任。专职教学督导队伍根据需要,由教龄较长,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离退休教师和外聘教育教学专家组建,人数3-6名,统一发放聘任书,聘任期2-3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专职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高职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高职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讲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一定的威望。
第八条各系(部)兼职督导员由系(部)选拔2-4名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兼任,报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备案,具体联系和参与所在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聘任期2-3年,可以续聘。专任教师担任兼职督导员的,其超出本人专职额定听评课数量的可以计入超听课工作量,每周超听课工作量最多按照2次(4节)计算,超出部分不再计算超听课工作量。超听课工作量按照7折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按照该专任教师职称、质量b级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酬金。酬金每学期结束后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造表,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企业相关人员担任专兼职督导员。
三 运行机制及职责
第十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各系(部)参与,共同完成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院、系(部)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一条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管理文件、实施办法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评价方案;
2.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制订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评教、评学和评管活动,组织学院专兼职督导员开展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
3.负责编发督导简报,向全院发布教学质量监控情况及各项评价结果;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等工作;
6.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考评工作;
7.积极推进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制改革,探索学校、社会、企业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制;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专职督导员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各项评价方案及有关文件;
2.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价活动;深入班级听课,课后与听课对象及时交流并指导,同时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定期撰写督导评价报告;
3.对学院教学质量状况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4.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系(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督导员主要职责:
1.主要参与听评课工作,认真做好听评课记录,并公正、客观地给出书面督查意见和评价结果,并将改进建议反馈主讲教师;
2.参加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所在教学系(部)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指导等督导工作;
3.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工作总结;
4.按时完成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所在系(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学工作各项质量标准;
2.制定完善保障教学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3.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4.与督导与职教研究室共同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活动;组织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评价为重点的教学检查工作;
5.针对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复查整改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价活动;
2.协助组织面向在校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
3.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至督导与职教研究室和教务处;
4.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5.激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六条招生就业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面向毕业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撰写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2.负责收集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率、就业建议计划、就业调整计划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教学系(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整理和归档教学质量督查材料;组织过关课、示范课、公开课、各种课堂教学竞赛以及新引进教师教学能力评价等评课活动;
2.组织系(部)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
3.积极配合学院督导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 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第十八条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系(部),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督导部门对在教学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纪律的教师或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对督导工作进行无故阻挠、抵制的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活动,否则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申请复议,由教学督导委员会予以复议。
第二十一条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部门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是学院对教学系(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是教师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的运行经费(包括外聘教学督导员的酬金)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予以保障。
六 其他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督导队伍自身建设,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
1.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正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熟悉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督导工作的规律,讨论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抓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完善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督导水平;
2.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按时完成听评课及其他各项评估工作任务;
3.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督导人员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履行兼职督导员职责或有不良行为者,将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2:
听课、评课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教学质量考核提供重要依据,根据《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评课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听课、评课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提高,促进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听评课人员的身份分为同行、督导、领导三种类型。同行之间相互观摩交流的听课为同行听课,需要详细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要求确定教学标题、本节课教学目标,给出本节课教学评价与建议,下课后与主讲教师沟通交流,并请主讲教师、班长签名,同时给出本节课整体教学效果等级;督导(含专兼职督导)、领导听课,除做好同行听课要求事项外,还需要按《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评课记录表》进行评分,并做好评课记录。
第三条听评课人员及额定工作量要求:
1.听评课数量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听评课1次计为2节。
2.学院领导:党委书记、院长、中心主任听评课不少于8次;主管教学副院长不少于12次;其他院级领导每人不少于8次。
3.处室(含系部)负责人:教务处正副处长听评课不少于16次;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正副主任不少于16次;系部正副主任、系总支书记不少于14次;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秘书、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少于10次;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科研型教师不少于18次。
4.专任教师不少于5次;新教师(指毕业后参加工作一年内的见习教师)不少于10次;校内外兼课教师不少于5次。
5.专职督导员不少于80次。
6.多重身份人员听评课额定工作量按最高数量身份为标准,不累计。
第四条听评课具体要求:
1.听评课采用随机抽查形式,一般不事先通知任课老师(过关课、示范课、公开课除外)。
2.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要求,认真备课和讲课,带《教案》和《授课计划》上课;听评课人员根据《授课计划》、《课程标准》和《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要求,检查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任课教师应与听评课人员积极配合。
3.听完课后,任课教师应主动将《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教案》、《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提交给听评课人检查。
4.每次听课一般要求评课,以保证听课的效果,督促教师不断改进。听评课必须二人以上(院领导、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正、副主任除外)。
5.听评课人员须按规定做好听课笔记,并认真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并将听课评价与建议反馈给上课教师,主讲教师和听课人分别在记录表上签名。
6.评课时,还须认真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评课记录表》,并按标准打分。
第五条听课考核:
院领导、处室(含系部)负责人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考核。
1.除专任、兼课教师外,所有听课人员应在每学年结束时,将听课笔记等原始材料交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专兼职教师听课笔记交系部,作为教学评价的原始材料存档保管。
2.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应在《督导简报》上,对听课次数及教学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发送范围为院领导、教学线各业务处室、系部。各系部应将通报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及时传达给教师,并就本系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以书面方式抄送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
3.听课考核每学期一次,凡未完成所规定听课任务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公开课
1.公开课由教务处、各系(部)组织,主要目的是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全体或部分教师参加听评课。
2.各系部每学期至少应安排一次公开课。上公开课的教师由各系部确定。
3.公开课结束后,听课人员以系部为单位组织集体评议,交流经验,共同研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七条试讲
1.试讲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即将任教的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教学能力,审定是否能胜任本课程的教学任务。分拟聘用教师的试讲,开新课(含新教师第一次上课)、转岗和外聘教师的试讲。
2.拟聘用教师的试讲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安排,教务处组织实施。参加听课的人员:主管人事的副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督导员、相关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试讲内容原则上在试讲前半天内指定,试讲者应按一节课的要求准备并编写详细教案。课后针对试讲情况进行评议,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提出试讲者是否胜任本课程教学工作以及是否聘用的建议,由组织人事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3.开新课、转岗和外聘教师的试讲。本院教师开新课前应进行试讲,由各系部组织相关教师听课、评议,审定该教师是否胜任本课程的教学任务;转岗、教学系列职称在讲师以下的外聘教师及非教学系列各类外聘教师,聘请前须参加试讲,试讲由教务处组织,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督导员、相关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教师参加听课、评议,审定该教师是否胜任本课程的教学任务及是否同意转岗或聘请。
4.试讲听课不计入听课额定工作量。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类型及处理依据
1.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专兼职、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或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而对教学秩序、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凡教学规章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未执行的,或教学规章制度中禁为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按教学工作的不同环节分为两类:a教学类教学事故;b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3.教学事故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教学事故认定细则
a、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课前准备不充分,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采用内容已过时的旧教案授课。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开考铃响后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5-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3.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滞后10%-20%,授课内容增减20%以内。
4.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10分钟。
5.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调、代课;或监考人员擅自调换或找人代监考。
6.实训(验)准备不充分,未事先联系好实习地点、指导人员,影响实训(验)、实习时间达半天及以上。
7.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学生操作失误,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内。
8.未按课程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等。
9.不按课程考试的规定命题、阅卷;批改试卷或统分不认真,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含补考),出现差错率达3%。
10.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考试安排等。
11.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2.教学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13.一学期有2次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不含5分钟)。
14.未经系主任批准同时未在教务处办理更改教材使用手续,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15.在教学过程中不严格要求学生、不管束课堂纪律,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无法保证教学结果。
1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讲授较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职业道德较差,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7.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二)较大教学事故
1.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开考铃响后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3.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监考未按时发放试卷超过5分钟;指导实习时无故离开(学生)一天以上。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授课进度提前20%以上;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教学大纲,擅自变更教学内容增减20%以上。
5.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3000-5000元。
6.学生外出实习、实训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指导老师不在现场或未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7.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训(验)项目。
8.未办正常手续旷课或擅自停课1学时;实习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安排到场指导擅自离岗半天及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9.不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进行制止或庇护说情;或泄露考试内容。
10.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累计达10%以上。
11.考试和补考结束后,不按时完成阅卷任务,迟报成绩7天以上(含7天)。
12.教学工作量未满,且有能力接受但拒不接受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
1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损学院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14.考前发给学生的复习题与考试用的试卷试题重复率达70%以上。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宪法和法律,以及反党、反社会、反政府的思想主张,违背教书育人职责,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办正常手续旷课或擅自停课2学时及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安排到场指导擅自离岗一天及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件电话请假除外)。
3.无故删减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达30%及以上。
4.因指导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发生法律界定的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财产损失。
5.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教学安排的1/2。
6.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考试试题,造成一个班级及以上重考、停考。
7.监考人员有意给学生作弊提供机会;或玩忽职守,参与作弊。
b、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实训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及时处理;排课出现较大差错或下达的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的纰漏。
2.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
3.各类考试安排未能及时通知监考人员或相关班级。
4.管理学生成绩出现差错率达3%。
5.印刷试卷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影响考试。
6.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
7.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3000元。
8.管理人员未按时(≥5分钟)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
9.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偏离课程目标。
10.教学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报修后二个工作日内未处理。
(二)较大教学事故
1.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表时,漏排课程,造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
2.无凭无据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为教师、学生开具虚假证明(包括学生成绩单)。
3.教学事故拖延24小时未报或隐瞒不报。
4.组卷不及时、试卷印数不准确,又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工作失误泄密。
5.不按规定时间填报教材订购计划,或因教材采购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不能正常开课。
6.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3000—5000元。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发生法律界定的轻伤以上事故。
2.故意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经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查实。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或制造假文凭。
3.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试题,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按期采购实验实训设备,导致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5.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5000元以上。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现者(学生、本院教职工、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反映事故责任者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2.事故发现者填写或由教务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代填《教学事故处理单》。
3.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与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应及时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4.教学事故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事故的级别,再由主管督导的院领导审批。较大教学事故提交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重大教学事故提交学院审定。若有争议,可提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由学院办公会最终裁定。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2.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2次出现较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2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于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取消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记入责任人档案。
五、附则
1.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且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可视情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加重处分。
2.事故举报者受学院保护与奖励。除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外,一般事故举报者奖50元,较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200元,重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500元。
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记录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4.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均记为事故责任人,并按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理。
5.因教学事故造成的课程延误,事故责任人必须及时补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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